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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来源:http://www.yp007.net  发布时间:2013-02-01 发布人:邮票收购

    《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金币总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熊猫普制金币经销渠道管理,加强对熊猫普制金币的授权销售管理,促进熊猫普制金币销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熊猫普制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带有特定熊猫图案并标有面额的普制金币(熊猫加字普制金币除外),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成色为99.9%。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以下简称授权经销商)是指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经销熊猫普制金币的独立法人经销机构,具体包括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商业银行及其他经销商。

  第四条 授权经销商可以在国内开展熊猫普制金币的销售,并享受熊猫普制金币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章 授权经销商准入条件

  第五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自动取得授权经销商资格。

  第六条 根据中国金币总公司颁发授予的《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授权书》,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可以取得授权经销商资格。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条件按照《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授权经销商的资格条件

  (一)获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开办个人黄金交易业务资质;

  (二)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八条 其他经销商申请授权经销商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法人机构;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三百万元(含)以上;

  (三)营业执照中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具备一定的贵金属产品经营经验,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

  (五)管理体系健全,经营规范,遵守国家税法及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依法纳税。

  第三章 授权经销商准入程序

  第九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及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在与上海金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币)签订《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以下简称《经销协议》)后,中国金币总公司向其颁发《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第十条 拟申请成为授权经销商的机构(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及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除外)向上海金币提交申请材料。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联络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授权联系人等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办个人黄金交易业务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等。

  其他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联络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法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授权联系人等信息;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或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第十一条 上海金币负责对申请机构资质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总公司。

  第十二条 总公司规划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总公司将合格的机构名单报送税务机关并通知上海金币。

  第十三条 上海金币根据总公司审批的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合格机构名单与该机构签订《经销协议》后,总公司向其颁发《授权书》。

  第四章 授权经销商退出程序

  第十四条 《授权书》有效期一年。《授权书》到期前一个月,总公司会同上海金币对授权经销商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换发《授权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授权书》,并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五条 授权经销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违反熊猫普制金币销售价格管理规定。

  (二)违规使用中国金币品牌。

  (三)达不到《经销协议》中约定的销售量。

  (四)经营违规、违法,并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处罚。

  (五)停止营业、清算解散。

  (六)不再具备准入条件。

  (七)违反《经销协议》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八)提出书面自愿退出申请。

  (九)总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经销商退出的程序:

  (一)授权经销商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进入退出程序,不受《授权书》授权期限的限制。

  (二)授权经销商退出建议由上海金币书面提出,报总公司审批。

  (三)对经总公司研究批准退出的授权经销商,终止《经销协议》,《授权书》届时失效。同时总公司将批准退出的授权经销商名单报送税务机关。

  (四)被退出的授权经销商应配合终止《经销协议》工作,并于收到总公司告知书的一个月内,交回《授权书》,停止使用授权经销商享有的相关文字及图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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